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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

发布时间:2017-11-01    点击次数:2781

    为深刻汲取省内外电动车和民用建筑燃气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类似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经江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加强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

    1.严禁在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在集体宿舍、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内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在居住房间内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

    2.使用燃气的住宅用户宜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警报装置,燃气使用过程中,人不得长时间离开。

    3.经营性场所严禁将液化石油气气瓶和管道布置在营业厅内;严禁将气瓶和灶具放置在人员主要出入口;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组供气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设置独立瓶组间,瓶组总容积不大于1立方。经营性场所的厨房和瓶组间应当安装具备紧急事故自动切断和防爆排风功能的可燃气体浓度探测、警报装置。

    4.用户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使用定期检验合格、瓶体外观无损伤且未超过法定使用期限的钢瓶;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减压阀、软管和灶具。严禁购买非法商贩出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5.燃气钢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周围无可燃物的地方,距灶具或热源不得小于1米。

    6.用户应当定期采用耳听、鼻闻或涂抹肥皂液等方法,检查燃气瓶体(焊缝、瓶底、锈蚀点等关键部位)、阀门、胶管、接口、灶具等部位是否漏气。当发现泄露时,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并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一切电器,同时向供气单位报修。

    7.严禁私拆、私迁、私改燃气管线和设施;严禁在燃气管线上放置、搭接物品或挂绳;严禁私自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用气瓶倒灌;严禁加热、摔砸、倒卧、暴晒气瓶;严禁拆卸钢瓶角阀和减压阀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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