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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2-20    点击次数:309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近日发布实施,这是历史上首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意见提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并从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

    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已由2002年107万起、死亡近14万人的最高峰,降至2015年28.2万起、死亡6.6万人,连续13年“双下降”;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任务。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黄毅分析,我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各类风险、安全隐患交织叠加,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非常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及时出台文件,提出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的纲领性文件。

    当前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根源是思想意识问题,抓安全生产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党中央、国务院的意见指出,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充实执法力量,堵塞监管漏洞,切实消除盲区。

    意见提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严格执法。

    统计表明,90%以上的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但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对未引发事故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只能施以行政处罚。借鉴“醉驾入刑”的立法思路,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同时要求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自2006年起我国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缴存标准不合理、事故赔偿能力不足,加之长期占压企业资金,实际缴存率、利用率偏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风险转嫁能力强、事故预防能力突出、注重应急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等特点,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推进并积累了成功经验。意见取消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化解安全风险。

    一些重特大事故教训暴露出,项目建设初期把关不严,必然为后期安全生产埋下隐患。意见提出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明确要求高危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审,方可审批,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严把安全关,坚决做到不安全的规划不批、不安全的项目不建、不安全的企业不生产。同时将此规定落实情况纳入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一些地区在事故调查结案后,对提出的整改措施跟踪不及时、落实不到位,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领域甚至同一企业类似事故反复发生。今后,我国将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对事故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处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于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确保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鲜血去验证。

    意见还提出,加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工程治理,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改革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制定发布机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设区的市可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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