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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计

第四节 泡沫喷淋系统


第3.4.1条 泡沫喷淋系统适用于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和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场所。

第3.4.2条 泡沫喷淋系统当采用吸气型泡沫喷头时,应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或抗溶性泡沫液;当采用非吸气型

泡沫喷头时,必须选用水成膜泡沫液。

第3.4.3条 当采用蛋白泡沫液或氟蛋白泡沫液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连续供

给泡沫混合液时间,不应小于10min,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或采用抗溶性泡沫液保护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 给泡沫混合液时间,宜由试验确定。

第3.4.4条 顶喷式泡沫喷头的设置高度,距保护对象最低部位宜为3~10m;超出此范围时,宜由试验确定。

第3.4.5条 泡沫喷淋系统,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但必须同时设手动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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