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设计
第三节 储罐区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3.1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应用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也不宜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
第3.3.2条 地上固定顶储罐,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m2,泡沫发泡倍数宜按3倍计算;
当贮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2/s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宜为30min;
三、泡沫进入油品的速度,不宜大于3m/s;
四、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0,喷射管伸入罐内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10倍。当只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其应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应大致相同;
五、泡沫喷射口的安装高度,应在储罐积水层之上。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喷射口设置数量 表3.3.2
| 储罐直径(m) |
喷射口数量(个) |
| <23 |
1 |
| 23~33 |
2 |
| >33 |
3 |
第3.3.3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3.2条计算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二、出口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三、进口的压力应为0.6~1.0MPa,其对应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3.2.4)
式中 q — 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K2 —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流量特性系数;
P —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MPa)。
第3.3.4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管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内的泡沫管线,应按本规范第3.2.6条确定;
二、防火堤外的泡沫管线,应设置放空阀,并宜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不应设置消火栓、排气阀。
第3.3.5条 泡沫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力计算可按下式计算: (3.3.5)
式中 h — 泡沫管道单位长度阻力损失(Pa/10m);
C — 管道阻力损失系数;
Q — 泡沫流量(L/s)。
二、管道阻力损失系数可按表3.3.5-1取值。
管道阻力损失系数 表3.3.5-1
| 管 径(mm) |
管道阻力损失系数 |
| 100 |
12.920 |
| 150 |
2.140 |
| 200 |
0.555 |
| 250 |
0.210 |
| 300 |
0.111 |
| 350 |
0.070 |
三、泡沫管道上的阀门和部分管件的当量长度,可按表3.3.5-2确定。
泡沫管道上的阀门和部分管件的当量长度 表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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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称直径(mm)
管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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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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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300
|
|
闸 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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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1.50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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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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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弯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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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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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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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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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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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启式逆止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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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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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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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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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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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和水力计算,应按本规范第3.2.7条和第3.2.8条确定。
第3.3.7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堤内的泡沫管道上,应设钢质控制阀和单向阀;防火堤外,应设钢质控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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