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71-86010222
传真:0571-86012865
Email:
[你现在的位置:消防常识]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2 系统设计

4.2.1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4.2.1.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4.2.2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4.2.2)式中 V — 淹没体积(m3);
S — 防护区地面面积(m2);

H — 泡沫淹没深度(m);

Vg — 固定的机器设备等不燃烧物体所占的体积(m3)。

4.2.3 淹没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表 4.2.3的规定。

淹没时间表 4.2.3
可 燃 物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独使用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
闪点不超过40℃的液体 2 3
闪点超过40℃的液体 3 4
发泡橡胶、发泡塑料、成卷的织物或皱纹纸等低密度可燃物 3 4
成卷的纸、压制牛皮纸、涂料纸、纸板箱、纤维圆筒、橡胶轮胎等高密度可燃物 5 7
4.2.3.2 水溶性液体的淹没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4.2.3.3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淹没时间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4.2.4 泡沫最小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4.2.4-1)

( 4.2.4-2)
式中 R — 泡沫最小供给速率(m3/min);

T — 淹没时间(min);

CN — 泡沫破裂补偿系数,宜取1.15;

CL — 泡沫泄漏补偿系数,宜取1.05~1.2;

Rs — 喷水造成的泡沫破泡率(m3/min),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独使用时取零,当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可按式( 4.2.4-2)计算;

Ls — 泡沫破泡率与水喷头排放速率之比,应取0.0748(m3/min)/(L/min);

Qy — 预计动作的最大水喷头数目总流量(L/min)。

4.2.5 防护区泡沫发生器的设置数量不得小于下式计算的数量:( 4.2.5)
式中 N — 防护区泡沫发生器设置的计算数量(台);

r — 每台泡沫发生器在设定的平均进口压力下的发泡量(m3/min)。

4.2.6 防护区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2.6)
式中 Qh — 防护区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qh — 每台泡沫发生器在设定的平均进口压力下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4.2.7 防护区发泡用泡沫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2.7)
式中Qp — 防护区发泡用泡沫液流量(L/min);

K — 混合比,当系统选用混合比为3%型泡沫液时,应取0.03,当系统选用混合比

为6%型泡沫液时,应取0.06。

4.2.8 防护区发泡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2.8)
式中 Qs — 防护区发泡用水流量(L/min)。

4.2.9 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2.9.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应超过25min;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应超过15min。

4.2.9.2 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当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应超过12min;

(2)当控制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流淌火灾时,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应超过40min。

4.2.9.3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当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配合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可在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上增加5%~10%;

(2)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贮存量不宜小于0.5T;

(3)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贮存大于2T的泡沫液。

4.2.10 当系统保护几个防护区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连续供应时间计算。

4.2.11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发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4.2.12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泡沫发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返回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