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4.1.2 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4.1.3 控制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流淌火灾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4.1.3.2 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应大于7.2L/min·m2。
4.1.4 水、泡沫液和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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