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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3.3 系统组件

3.3.1 系统组件的涂色宜符合下列规定:

3.3.1.1 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压力开关、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液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红色。

3.3.1.2 水泵、泡沫液泵、给水管道宜涂绿色。

3.3.2 当选用贮水设备时,贮水设备的有效容积应超过该灭火系统计算用水贮备量的1.15倍,且宜设水位指示装置。

3.3.3 固定式常压泡沫液储罐,应设置液面计、排渣孔、出液孔、取样孔、吸气阀及人孔或手孔等,并应标明泡沫液的名称及型号。

3.3.4 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普通碳素钢板制作时,其内表面应作防腐处理。

3.3.5 防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发生器时,其发泡网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

3.3.6 集中控制不同流量的多个防护区的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

3.3.7 集中控制流量基本不变的防护区的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压力比例混合器。

3.3.8 流量较小的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负压比例混合器。

3.3.9 集中控制流量基本不变的防护区的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负压比例混合器。

3.3.10 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宜超过1.2MPa。

3.3.11 泡沫液、水和泡沫混合液在主管道内的流速不宜超过5m/s;在支管道内的流速不应超过10m/s。

3.3.12 泡沫发生器或比例混合器中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3.3.13 固定安装的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应设置备用泵。泡沫液泵宜选耐腐蚀泵。

3.3.14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可采用镀锌钢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可采用无缝钢管,并均应配备清洗管道的装置。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碳素钢管。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并应采取防冻设施。

3.3.15 泡沫发生器前应设控制阀、压力表和管道过滤器。

3.3.16 当泡沫发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的发生和分布影响的措施。

3.3.17 当防护区的管道采用法兰联接时,其垫片应采用石棉橡胶垫片。

3.3.18 当采用集中控制消防泵房(站)时,泵房内宜设置泡沫混合液泵或水泵和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控制箱、管道过滤器等。

3.3.19 消防泵房内应设备用动力。

3.3.20 消防泵房内应设置对外联络的通讯设备。

3.3.21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3.3.22 管道上的操作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

3.3.23 在比例混合器前的管道过滤器两端宜设压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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