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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3.2 泡沫液的选择、贮存和泡沫混合液的配制

3.2.1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当利用新鲜空气发泡时,应根据系统所采用的水源,选择淡水型或耐海水型高倍数泡沫液。

3.2.1.2 当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

3.2.1.3 系统宜选用混合比为3%型的泡沫液。

3.2.2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应根据系统所采用的水源,选择淡水型或耐海水型高倍数泡沫液,亦可选用淡水海水通用型中倍数泡沫液。

3.2.2.2 选用中倍数泡沫液时,宜选用混合比为6%型的泡沫液。

3.2.3 泡沫液应密封贮存在专用的储罐内;储罐应设置在阴凉、干燥处;贮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的使用温度。

3.2.4 配制泡沫混合液不得采用含有油品等影响泡沫的产生和泡沫稳定性的水。

3.2.5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5~38℃。

3.2.6 泡沫液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倍数泡沫灭火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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