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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3.1 系统型式的选择

3.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2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分为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3 下列场所可选择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3.1 大范围的封闭空间。

3.1.3.2 大范围的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3.1.4 下列场所可选择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4.2 大范围内的局部封闭空间

3.1.4.2 大范围内的局部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围挡设施的场所。

3.1.5 下列场所可选择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5.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3.1.5.2 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1.5.3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3.1.6 下列场所可选择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6.1 大范围内的局部封闭空间。

3.1.6.2 大范围内的局部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围挡设施的场所。

3.1.6.3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1.6.4 不超过100m2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1.7 下列场所可选择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7.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3.1.7.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1.7.3 不超过100m2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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